补偿导线交货和运输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完整性。本合同货物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3。
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合同货物所有权自合同货物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每批次合同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卖方在每批次合同货物预计启运5天前以传真方式将第8.6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每批合同货物就位交货后,双方应签署交货纪录。交货记录记载的日期即本合同16.2款计算迟交合同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每批合同货物备妥并装运发货后,卖方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将该批合同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合同货物发运时间;
(3)合同货物名称、编号和价格;
(4)合同货物总毛重;
(5)合同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
(7)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8)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合同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该类合同货物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本合同附件3中没有开列的合同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交货。
卖方应随每批合同货物交付的同时随箱提交一套完整的资料(包括装箱清单、产品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图纸、说明书(技术、使用说明书)、电子版资料(包括图纸技术和使用说明书)光盘、程序软件光盘),其他技术资料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EMS)邮寄到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本合同第16.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涉及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卖方应对中文译本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